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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2-00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2-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8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3,400万股,并于2011年1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80万股,网上发行2,72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400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有股份的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四、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五、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9%。依据股东的自愿锁定承诺,本次解除限制后下述人员在职情况下,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00,000股,占解除限售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的0.60%。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而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广发证券对鸿路钢构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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