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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2-001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通知,并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召开七届十一次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冯兆一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津联热电”)签订《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2011年以来燃煤等价格大幅上涨,蒸汽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公司与津联热电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与津联热电之间的2011年蒸汽销售价格为:由2011年3月25日签定的《蒸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158.38元/吨(不含税)调整至169.98元/吨(不含税),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11年3月25日签定《蒸气购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二、审议通过了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2011年以来燃煤等价格大幅上涨,蒸汽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之间的2011年蒸汽销售价格为:由2011年3月25日签定的《蒸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158.38元/吨(不含税)调整至169.98元/吨(不含税),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11年3月25日签定《蒸气购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上述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同日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董事会同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2-00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2011年以来燃煤等价格大幅上涨,蒸汽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之间的2011年蒸汽销售价格为:由2011年3月25日签定的《蒸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158.38元/吨(不含税)调整至169.98元/吨(不含税)。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3.合同履行的重大风险:

(1)存在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外界环境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蒸汽价款的风险;以及卖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赔偿或被买方停止产品上网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重大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对外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2011年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6000万元,本次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后,公司预计201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00万元至550万元。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津联热电。津联热电是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0882.hk)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0.94%,

法定代表人:徐天大;

注册资本:26294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120115722984523 ;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21号;

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10年10月之前,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天津泰达热电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热电”)100%的股份、持有津联热电9%的股份,同时泰达热电、津联热电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卢兴泉先生;国华能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国华能源7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本公司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的蒸汽购销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0年10月,卢兴泉先生辞去泰达热电、津联热电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就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本公司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公司的关联关系已不存在,并且已超过十二个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合同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津联热电2008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4.51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25%;2009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5.29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19%;2010年蒸汽业务收入金额为6.26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93%。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彼此互为唯一用户、相互依赖。截至2010年12月31日津联热电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2448.10万元,2010年度营业收入58467.37万元,实现净利润-2907.81万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本公司自2004开始与津联热电发生蒸汽销售交易,交易对方信用状况良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本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除蒸汽价格条款调整外,其他蒸汽购销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11年3月25日签定《蒸气购销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1.交易内容:公司向津联热电出售蒸汽、热力产品,津联热电向公司支付蒸汽价款及税金。

2.交易价格:本合同项下蒸汽价格为169.98元/吨(不含税),热水炉供热量折合成蒸汽量计算。

3.结算方式:津联热电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所供蒸汽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公司。

4.协议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协议签署时间:2012年1月12日。

7. 协议生效时间:2012年1月12日

8. 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1)供汽质量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80%计价。卖方多次供汽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停止其上网资格。

(2)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应对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责任:(1)买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在关闭进网阀门前,买方未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影响卖方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蒸汽价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比例计付。

(二)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署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交易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以及生效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上述公司与津联热电签署《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相同。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于2011年3月25日分别津联热电签定了2011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约定蒸汽销售价格为158.38元/吨(不含税)。由于2011年燃煤等价格不断上涨,公司原材料成本不断增加,比照周边地区供热价格,公司一直积极要求自2011年11月份起调整蒸汽销售价格。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公告调整蒸汽最终销售价格,但考虑为减小对区域投资环境的影响和便于企业用户做好调价准备,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工业蒸汽的最终销售价由每吨170元(含税)调整为每吨204元(含税)。为缓解因推迟调价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天津开发区管委会提高了对蒸汽生产销售环节2011年度的政府补贴,在此基础上公司与津联热电协商调整2011年度的蒸汽销售价格,并达成共识。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蒸汽销售价格由158.38元/吨(不含税)调整为169.98元/吨(不含税),提高了11.6元/吨(不含税)。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签定保证了公司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缓解了因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给热力生产企业带来的压力,促进了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价格调整将给公司2011年增加468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7日对外披露《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2011年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至-60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约为-0.23元至-0.27元。本次蒸汽价格调整后,预计201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00万元至55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约为0.009元至0.025元。关于公司2011年业绩预告修正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与津联热电同属于热力类公共产品生产与销售链条企业,在天津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厂网分离模式下,本公司从事热源生产,津联热电从事管网运营,公司销售热力产品给津联热电,在区域内互为唯一客户、相互依赖,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2-003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对外公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2011年净利润约为-5000万元至-60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约为-0.23元至-0.27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同向下降或持平

项 目本报告期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上年同期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62.83%至2.23%盈利:538万元
盈利:200万元至55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盈利: 约0.009元至0.025元盈利: 0.02元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于2011年3月25日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签订了2011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约定蒸汽销售价格为158.38元/吨(不含税)。由于今年燃煤等价格不断上涨,公司原材料成本不断增加,在公司积极努力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本公司、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经协商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蒸汽销售价格由158.38元/吨(不含税)调整为169.98元/吨(不含税),提高了11.6元/吨(不含税)。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经公司初步估算,此次价格调整将给公司2011年增加468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司2011年全年业绩预计为盈利约为200万元至55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2.83%至比上年同期增长2.23%的区间内(有关《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四、其他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于2012年1月12日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并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召开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与

津联热电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2.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具体财务数据将201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2-004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国华能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由公司提供担保)已于2011年10月到期,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国华能源”)拟向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同意为国华能源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通知,于2012年1月12日在本公司召开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国华能源就上述担保事项已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本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2.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2月22日

3.注册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路北

4.法定代表人:卢兴泉

5.注册资本:92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发电系统设备及零配件;电力、热力工程维修服务及其技术咨询服务。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国华能源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国华能源75%的股份。

8.贷款用途:本次贷款用于国华能源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经审计)

⑴ 资产总额:209,462,214.98元

⑵ 负债总额: 85,563,196.31元

⑶ 净资产总额: 123,899,018.67元

⑷ 营业收入:136,239,152.80元

⑸ 利润总额:10,290,708.45元

⑹ 净利润:8,190,896.24元

⑺ 资产负债率:40.85%

10.贷款银行对国华能源最新信用评级:B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一年

3.贷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4.被担保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5.担保形式: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子公司国华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国华能源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国华能源是本公司唯一的控股子公司,是开展业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国华能源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本公司为国华能源贷款提供担保风险较小。

公司对国华能源的持股比例为75%,其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本公司派出,公司对国华能源具有绝对控制权。国华能源另一家股东香港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港长益”)持股比例为25%,贷款银行在对香港长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后,认为其担保能力不足,因此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此外,根据公司与国华能源签定的《委托担保协议》,国华能源将对此次担保事项支付担保总额1.5%的担保费。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国华能源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提供的贷款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国华能源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

3.国华能源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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