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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2-001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2-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3,509,3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1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4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并于2011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23,52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65,520,000股。 2011年9月23日,公司实施201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5,5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分派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变为247,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31,040,000股的74.63%,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2012年1月18日解除部分限售股份后,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3,530,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张明达3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8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覃琥玲、刘晓霞、尹辉、张光喜、李宏、邓伦明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发行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管承诺 2011年3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王生兵为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4月,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王生兵为董事。2011年8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王生兵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截止目前,王生兵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2,564,760股,公司上市后至今,王生兵没有增持公司流通股份。 王生兵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月18日。 2.本次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3,509,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2%。其中,覃琥玲已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质押用于融资。除覃琥玲部分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其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 上述解除限售股份中,因覃琥玲、刘晓霞、尹辉、张光喜、王生兵、邓伦明、李宏七人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20,4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法人股东和17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单位:股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覃琥玲、刘晓霞、尹辉、张光喜、王生兵、邓伦明、李宏在解除限售股份后需履行以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部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作出承诺的行为。 4.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待公司履行完成必要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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