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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 公告编号:2012-001TitlePh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1年3月28日召开了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榕基软件(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0,000万元,在河南省郑州市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榕基软件(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该全资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7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河南榕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榕基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河南榕基公司连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于2012年1月1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河南榕基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下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河南榕基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66176120154800002939,截止2011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柒仟陆佰叁拾捌元玖角整。

  二、河南榕基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下称广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河南榕基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8820512010015705,截止2011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伍万元。

  三、河南榕基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河南榕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河南榕基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河南榕基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河南榕基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学线、庄海峻可以随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查询、复印河南榕基公司专户的资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查询河南榕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查询河南榕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河南榕基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广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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