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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滑铁卢”彰显法律困境绕树三匝 何枝可依?

2012-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唐 立
  宋一欣: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券时报记者 唐立

  证券时报记者:很多投资者都注意到,刚刚过去的2011年12月,对于维权的中国股民来说,可谓是个黑色月份。中核钛白股价民事赔偿案、绿大地造假案等多起涉及投资者维权的案件均遭遇“滑铁卢”,这种情况是200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来所罕见。

  实际上,当前新的证券市场监管层已经明确表态对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零容忍”的打击,这是普通投资者所乐见的。但另一方面的情况则是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被惩处后,对应的股民维权却往往不能同步推进,从而令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产生“有法不依”的错觉。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宋一欣:总体来看,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能够立案审理,受益于《证券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奚晓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其中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与审判工作,他强调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如果说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仅能立案受理,不能在实体审理中为受害的股民提供司法保障的话,那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权民事责任仍是一纸悬空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细则,就会判维权投资者败诉。若早知如此,倒不如不解禁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更好,省得已受害的股民继续增加损失。

  证券时报记者:作为国内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先锋律师之一,针对目前的证券维权困境,您能把自己心里真实的感触跟维权股民说说吗?

  宋一欣:证券维权当前面临的司法困境,让我想起曹孟德《短歌行》中的一句诗:绕树三匝,何枝可依?中国股市每临熊市,“救市”的声音就会此起彼伏,而我认为依法“治市”同样不容忽视。不过,依法办事的确任重而道远,但愿今后保护投资者权益不是一句空话。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时的指导与监督,能落到实处、行之有效。

  在此,想对最近几起一审败诉维权案的股民们说的是,相信上级法院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行为,要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要愈挫愈勇、屡败屡战,直至正义依法得到伸张、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贵在坚持,这一点已有榜样在前。当年的红光实业案、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等,哪个不是几经曲折、历时数年、官民震动后才完成维权之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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