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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2-001TitlePh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13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35,525,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因公出差,无法赶回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徐伟民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本公司审计机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立信")的《致公司函》,获悉南京立信将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为立信江苏分所,南京立信将办理注销。鉴于负责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南京立信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故提议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含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等业务。

  同意票535,525,0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刘颖颖女士、王长平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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