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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44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2年1月16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正式鲍晨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截至目前,鲍晨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鲍晨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鲍晨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鲍晨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鲍晨女士简历详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决议公告) 鲍晨女士联系方式: 电话:0571—28038956 传真:0571—28077045 电子邮箱:security@beingmate.com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 1月 16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45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李宇航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1年11月14日向公司监事会提交辞职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辞职申请自监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由于李宇航辞去监事导致公司监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在新的监事就位之前,其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2012年1月16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24098085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成谦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的提名,选举成谦女士未公司监事,任职期限至本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截至目前,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成谦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2年 1月 16日 附:成谦女士简历 成谦,女,1969年9月出生,硕士学位,会计师职称。曾任西子电梯厂办公室副主任;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人事部部长、财务部长、分管投资副总裁等职;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官。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杭州孚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数米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成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46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10:30在贝因美股份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刘诚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黄小强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德宇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条例》。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月17日,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审计条例》。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月17日,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同意将长春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产品、儿童食品、营养食品、服装、玩具、日用百货(该企业于2007年8月27日由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分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1月4日)#=?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2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2012年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一)向建设银行杭州高新支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二)向交通银行杭州浣沙支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 (三)向杭州银行保淑支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四)向工商银行西湖支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向兴业银行杭州湖滨支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批公司2012年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2012年公司计划为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接近及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5,000万元。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决议聘任黄焘、鲍晨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决议聘任鲍晨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毛宇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1月 16日 附件: 黄焘简历:黄焘,男,1963年出生,食品卫生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就任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分厂厂长,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0月加入贝因美,历任总裁助理兼质量总监,生产(管理)总监兼生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产业化总监兼生产管理总部总经理,负责产业化系统工作。黄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鲍晨简历: 女 1974年出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外久居住权 毕业于浙江轻工业学校营销管理专业,浙江大学MBA进修,参加过心理咨询师培训、ISO质量认证内审员培训。1995年入职贝因美。历任以下职务:1995至1999年任杭州贝因美食品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任,1999至2007年 任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7年至今任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公众事务部总经理。鲍晨女士于2011?年?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鲍晨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毛宇宁简历: 女 1978年出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外久居住权 毕业于杭州商学院(现浙江工商大学)理财学专业,获管理学学位。曾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专职教师,主讲《证券投资学》,浙江华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6年8月进入贝因美,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一职。毛宇宁女士于2011?年?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毛宇宁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47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点30分 2、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德宇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240980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成谦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980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王建文律师、黄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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