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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公司董事安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219,202,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1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向吉林市博大生化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19,202,029股。

  同意票219,20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向吉林市博大生化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从公司参股单位采购燃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19,202,029股。

  同意票219,20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所属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从通辽市隆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和吉林凯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采购燃料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向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

  表决情况: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38,975股。

  同意票4,538,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所属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向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检修公司为白山、通化热电提供检修工程服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38,975股。

  同意票4,538,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热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检修工程服务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贾向明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贾向明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年12月30日,吉电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吉林市博大生化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议案》、《关于从公司参股单位采购燃料的议案》、《关于向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和《关于检修公司为白山、通化热电提供检修工程服务的议案》。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股大东会议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2011年12月31日吉电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电股份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2年1月16日上午9:3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电股份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吉电股份董事会召集,安涛董事受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月10日。在2012年1月10日下午3: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吉电股份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19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9,202,029股,占吉电股份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26.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向吉林市博大生化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议案》、《关于从公司参股单位采购燃料的议案》、《关于向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和《关于检修公司为白山、通化热电提供检修工程服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其中,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作为《关于向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热力的议案》和《关于检修公司为白山、通化热电提供检修工程服务的议案》的关联股东,对该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现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孔秀玲、邹长青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贾向明律师、股东代表孔秀玲、邹长青及监事代表李春华负责计票、监票。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统计,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贾 军 律师

  承办律师:蒋红毅 律师

  贾向明 律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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