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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劵代码:300107 证劵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2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或更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1月16日(周一)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守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4% 。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160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及加氢还原改造12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新建160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及加氢还原改造12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6日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2]013号 致: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培斯出席贵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1、2011年12月26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本次会议并由董事会召集。 2、2011年12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守琛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的10000万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74.74%。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股东就公告的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继续聘请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160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及加氢还原改造12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项目的议案》;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新建160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及加氢还原改造1200吨/年间氨基苯磺酸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3、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 4、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5、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经核查,上述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全票通过。 2、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翠玺 王培斯 2012年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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