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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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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2-004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9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银川中院”)裁定受理银广夏重整一案,并指定银广夏清算组为管理人(详见公司2010-023号公告)。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作出的(2010)银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广夏《重整计划》(详见管理人2011-092号公告)。《重整计划》已于201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管理人已于2011年12月23日将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股份中的82,902,914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还有5个股东账户共计17,527,331股股份因被司法冻结、质押或账户受到限制暂无法过户。

2012年 1月 11日,银川中院作出(2010)银民破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全部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扣划至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2012年1月16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已于2012年1月16日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股份82,902,914股过户至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账户足额支付3.2亿元人民币现金。

管理人将要求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尽快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人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 *ST 广夏 公告编号:2012-005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管理人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月13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管理人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管理人于2012年2月1日召集2012年银广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

七、管理人聘请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为银广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法律服务。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公司章程》中的“经理”、“总经理”修改为“总裁”;

二、将《公司章程》中的“董事局”修改为“董事会”、“董事局主席”修改为“董事长”;

三、对《公司章程》部分具体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拟修改的条款原文拟修改为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董事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05,007,626 股,公司现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05,007,6626股。公司股份总数为686,133,996 股,公司现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6,133,996股。
第五十六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股票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八十二条(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局主席、兼任公司总裁的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须接受离任审计,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离职。

……

董事长、兼任公司总裁的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1人,董事局副主席2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及董事局下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局主席和董事局副主席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七)提名或推荐总裁、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以及董事局下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

(七)提名或推荐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下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协助董事局主席工作,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局副主席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局主席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局副主席履行职务);董事局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六)提名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

(六)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节前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节前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议案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经理”、“总经理”修改为“总裁”;

二、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董事局”修改为“董事会”、“董事局主席”修改为“董事长”;

三、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本章程”修改为“公司章程”;

四、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具体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拟修改的条款原文拟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股票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四)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六十三条(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删除

五、因第六十三条整体删除,六十三条后条款的编号相应变更。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议案三:《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局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董事局议事规则》中的 “董事局”修改为“董事会”、“董事局主席”修改为“董事长”;

二、对《董事局议事规则》部分具体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拟修改的条款原文拟修改为
第二条……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1人,董事局副主席2人。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三条(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及董事局下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

……

第十条董事局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局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局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局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删除

三、因第二十六条整体删除,二十六条后条款的编号相应变更。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议案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 “董事局”修改为“董事会”;

二、将《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本章程”修改为“公司章程”;

三、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具体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如下:

拟修改的条款原文拟修改为
第二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可设副主席。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4人,职工代表1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议案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了在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过程中,保证2011年年度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管理人经慎重考虑,继续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年审工作提供审计服务,审计费用40万元。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2-006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管理人会议决议,定于2012年2月1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2月1日(周三)上午9:00,会期半天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股权登记日:2012年1月30日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1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管理人成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宁安大街108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管理人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1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管理人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1月 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3、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8号三楼公司管理人办公室。

四、其他

1、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宁安大街108号三楼管理人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2

联系人:叶蕾、管静

联系电话:0951-3876088 、0951-3876085

传真:0951-3876098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表决指示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人提议

召开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公司”)管理人的委托,就银广夏公司管理人提议召开银广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其中对事实的了解,主要来源于银广夏公司发布或管理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银广夏公司管理人提议召开银广夏公司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而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背景

2010年9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依法裁定银广夏公司重整,并指定银广夏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银广夏公司重整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管理人成立后,依法接管了银广夏公司,全面负责银广夏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整各项工作,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

2011年12月9日,管理人收到银川中院《民事裁定书》,银川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管理人尚在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另查, 2010年9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对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及朱关湖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关于对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梁胜权、马国庆、单河、金爱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银广夏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关湖、监事梁胜权、监事马国庆、监事单河等未能恪守忠实和勤勉义务,依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0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广夏公司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目前,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

2011年5月14日,银广夏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至今未能进行换届选举。据银广夏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显示,董事会及监事会在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严重分岐,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关于管理人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分析

管理人是银川中院依法指定成立的机构,全面负责银广夏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管理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银川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取代了银广夏公司董事局的职权。

银广夏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丧失经营能力,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监事会任期已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已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中国证监会正在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调查;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对银广夏陷入困境,导致破产重整负有责任。所以,银广夏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无法正常运转,不适宜也没有能力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工作非常重要,与股东、债权人利益直接相关,如果重整计划无法按照规定全面、按时执行,将导致银广夏破产清算,股东和债权人都将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全部损失。因此,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之前,只能由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这在全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也是有先例的。

管理人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独立性、中立性,接受法院、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债权人的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更好地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重整计划是由管理人依法制定,管理人对银广夏各方面情况都更加熟悉,由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对重整工作更为有利,能够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保证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

事实上,管理人仍在全面履行银广夏公司的各项管理职责,取代了董事会的职权,继续担任银广夏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有权提议并召集股东大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现有的事实综合分析认为, 根据银广夏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由管理人提议并召集股东大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利于维护银广夏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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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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