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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2012-0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版)在国际通行的累计投标询价法下,承销商可以自主决定股票的分配,因此往往与承销商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获得较为有利的股份份额。而目前我国投行市场注重的是拿项目及承做的能力,忽视了研究能力和机构销售能力。从国际经验看,要成为业界认可的大型投资银行,机构销售能力非常重要。我国目前投资银行面临的限制在于,新股网上网下比例等均有详细规定,承销商缺乏选择权利,承销责任约束不够,难以促使承销商从对自己客户负责的角度主动压制较高的价格。另外,网下用来定价的配售份额过低,定价约束力差。基于此,业内人士认为,应该考虑给投资银行更大的选择权,例如新股网下发行比例,可以灵活选择,不受限于20%或其他固定限制。 在研究独立性方面,海外资本市场研究员和投行是独立的,投行对研究员薪酬、晋升没有影响,这个独立性不仅是研究部门的独立性,而且包括投行部门的独立性。但是目前国内投行提供的定价报告,存在明显的不透明不独立现象,一是不对公众披露,二是为维护自身投行业务的需要,动辄估出过高的价格,这种现象既不专业也不严肃。香港市场的经验是,公开发行的定价程序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员跟公司互动,达到一个价格区间;然后是研究员与投资者,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形成一个准确定价区间。 再从簿记定价过程来看,目前我国定价的大部分订单都集中在最后一天,50%的订单集中在最后一天询价的下午,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主承销商对信息把握都是不充分、不完全的。而这就隐含了一定的操纵和道德风险,如投行可能在询价最后时间与对手达成私下交易,操纵新股报价。而在境外路演过程中,定价、定单信息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清晰。主承销商可以形成精确的价格引导,并确定相对客观的定价。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来看,美式累计订单询价机制逐渐成为主流。该机制给予承销商很大的新股自由分配权,使其能够按照一定原则区别对待新发行的股票,维护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但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模式在我国目前并不适用。一是新股发行在我国还处于供不应求阶段,给予投行过大的自主选择权存在道德风险;二是多种价格发行与公司法同股同价的规定有所抵触。不过,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的变化,美式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也可以成为一个选择的方向。(本系列完)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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