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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新都酒店 公告编号:2012-01-19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聚全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0,850,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集中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进行审计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表决情况:70,850,348股股份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意见书》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二O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进行审计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嘉宾。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12年1月18日9时30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0,850,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51 %。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审议《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进行审计的议案》 ■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大勇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大勇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O一二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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