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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未处理不能年检”的合法性拷问 2012-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晏庆盛
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对交通违法系统进行升级,完成与全国平台的联网。这意味着,今后北京车辆在外地交通违法,或者外地车辆在北京交通违法,都将实行省际违法信息交换。据悉,从去年10月1日起,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广东等10个省份已实行交通违法纪录跨省转递,异地交通违法一样要受处罚。交管部门表示,车辆违法后没有及时处理的,将不能进行年检。 将违法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以此强制车主履行法律义务,并“倒逼”车主平时遵守交通规则,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从结果上看,此规定具有正义性、合理性,并且行之有效。但是,这样做却不合法。 “合规”是指它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法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后者规定车辆年检只须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即意味着将违法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年检,这种行为不合法。或者说,违法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可以采取也应该采取其他方式。 千万别以为我这样抠法律条文是纸上谈兵,实际上,已有不少车主因车辆违法未处理年检被拒而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并且一一胜诉。去年4月,武汉车主黄先生因此状告车管所,告赢了;2010年2月,武汉的陈先生因此状告车管所,车管所败诉了。 《机动车登记规定》出现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条款。2008年,《机动车登记规定》被修订,但仍然没有删除上述不合法条款。这是匪夷所思的。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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