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1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6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3月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7、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七(三)销售渠道”。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类型可以是指定银行卡、资金账户、存款账户等,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可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及认购申请手续。

9、投资者可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主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变更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联接基金,与目标ETF有以下联系和区别:本基金的目标ETF为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标的指数一致,均为中小板300成长指数;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两者投资目标相似。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存在如下区别:(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目标ETF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此外,目标ETF符合上市条件申请上市成功后,投资者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3)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暂不安排上市交易,因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而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投资者按1.00元初始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020025

基金简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ETF联接

2、基金类别

联接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6、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3月9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且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100万0.5%
M≥100万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7.94元

认购份数=(992.06+5.20)/1.00=997.2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7.26份基金份额。

4、认购限额

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原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确认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7、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交易和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8、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和北京直销柜台均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构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2)基金账户确认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下转D20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1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基 金
   第A007版:信息披露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综 合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
   第D061版:信息披露
   第D062版:信息披露
   第D063版:信息披露
   第D064版:信息披露
   第D065版:信息披露
   第D066版:信息披露
   第D067版:信息披露
   第D068版:信息披露
   第D069版:信息披露
   第D070版:信息披露
   第D071版:信息披露
   第D072版:信息披露
   第D073版:信息披露
   第D074版:信息披露
   第D075版:信息披露
   第D076版:信息披露
   第D077版:信息披露
   第D078版:信息披露
   第D079版:信息披露
   第D080版:信息披露
   第D081版:信息披露
   第D082版:信息披露
   第D083版:信息披露
   第D084版:信息披露
   第D085版:信息披露
   第D086版:信息披露
   第D087版:信息披露
   第D088版:信息披露
   第D089版:信息披露
   第D090版:信息披露
   第D091版:信息披露
   第D092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