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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1-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业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南方消费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NAVP)=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与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基准利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

  例:假设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3.0%,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6.2%,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12月21日,共125个日历日,期间没有发生提前折算的情形,因此2011年12月21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1+125/365×6.2%=1.021元。

  假设2012年8月20日进行了到期折算,至2012年12月21日共123个日历日,则2012年12月21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1+123/365×6.2%=1.021元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

  例:假设2011年12月21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1.021元,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为1.103元,则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1.103-0.5×1.021)/0.5=1.185元。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279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98,864.23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1.2%=12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1200=101,2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详情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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