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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2-002TitlePh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公司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2012-01-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西分公司”)诉控股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河化集团”)和本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河池化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布公告,该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于2010年9月7日送达,判决结果为被告河化集团向原告信达广西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3,700,000元,利息29,429,912.29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0日,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由于河化集团未有货币资金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股票托管者)变卖河化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 ST河化)用于偿还债务及法院应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

相关判决及执行情况请详见2009年5月5日、2009年5月19日、2009年11月18日、2010年9月9日、2010年12月24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7日、2011年6月29日、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09-02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9-02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9-04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0-02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有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执行变卖的公告》(2010-046)、《关于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解冻的公告》(2011-001)、《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2011-011)、《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2011-016)、《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2011-017)、《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2011-018)、《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2011-019)、《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2011-027)。

二、本案执行的裁定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河化集团发来的函,告知其已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来中法民执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清偿完毕信达广西分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次执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根据法院裁定,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变卖河化集团所持河池化工股份共计2000万股,变卖情况如下:

1、本次诉讼案股份变卖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期间本次减持股份减持价格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2011年5月13日7,000,0002.38%8.35
2011年6月27日1,000,0000.34%7.05
2011年6月28日1,000,0000.34%7.01
2011年6月29日1,500,0000.51%7.13
2011年6月30日1,500,0000.51%7.10
2011年7月01日2,000,0000.68%7.13
2011年7月04日670,0000.23%7.11
2011年8月26日500,0000.17%7.00
2011年8月29日1,500,0000.51%7.00
2011年9月01日1,000,0000.34%7.00
2011年9月08日1,000,0000.34%7.00
2011年9月14日1,330,0000.45%7.00
其它方式    
合 计 20,000,0006.80%7.51

2、本次诉讼案变卖股份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合计持有股份144,493,58949.13%124,493,58942.3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4,493,58949.13%124,493,58942.33%
有限售条件

股份

    

3、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在本次减持期间任意连续30 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数量未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4、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未做出最低减持价格承诺,减持价格未违反相关规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减持后河化集团仍持有公司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3%,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对本公司的控制权无重大影响。

3、河化集团持有我公司的股权中有8000万股因本次诉讼案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目前本案已裁定执行完毕,解冻手续正在申请办理当中。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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