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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鑫龙电器 股票代码:002298 公告编号: 2012-001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于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具体内容为: 1、鉴于公司2011年盈利状况较好,为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经营成果,控股股东提议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5,0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并按10:0.25的比例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现金红利(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本次送转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30,000,000股。 2、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承诺在公司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开会审议上述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接到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有关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后,公司董事束龙胜、唐荣保、李小庆、张琼、张鲁毅、肖学东、姚禄仕、汪和俊8名董事对该预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经讨论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且公司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控股股东提议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上5名董事均书面承诺在董事会开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在该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为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提议,需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11年度审计报告,且经公司董事会和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确定最终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鑫龙电器 股票代码:002298 公告编号: 2012-002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公司最近三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1.公司200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2,778.50 万元,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到位,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资金要求,2008 年度当年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公司200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3,798.65 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660 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3,138.65 万元。2009 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投向201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201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4,273.56 万元,扣除当年现金分红1,320 万元后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953.56 万元。2010 年度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投向2011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未来提高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的工作规划 公司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围绕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细化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投资者对未来分红有明确预期,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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