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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2-00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12年1月31日上午9时 召开地点:宁波万达索菲特大饭店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陆华裕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所持(代表)股份1,733,775,94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1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会议同意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金融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经营管理层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资产负债配置需要等因素决定的其他用途。会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确定及办理发行金融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议案同意股数1,733,775,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小苹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同意选举杨小苹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本议案同意股数1,733,775,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陶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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