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2-00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2-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月 31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钱志坚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236,988,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7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202,7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69%。两项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 14 人,代表股份股占总股份数的54.845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237,087,812股赞成,反对103,40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