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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2-00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17号《关于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1月份完成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8,5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151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6,615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94,365万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店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以下简称"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各专户银行。 2、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各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各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各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6、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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