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2月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07号文(《关于核准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399011。

  六、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2年3月2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指定的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七、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浏览公司网站(www.zhfund.com)相关内容。

  八、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类型可以是指定银行卡、资金账户、存款账户等,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九、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可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及认购申请手续。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统一为所有新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及基金账户卡。

  十、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二、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

  十四、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五、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认购网点等具体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十六、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或已有代销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十七、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以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十八、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投资于上证38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权证投资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10%。

  十九、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99011)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期间向募集对象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作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99份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下同);

  b、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a、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b、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c、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申请表》。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3)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任一与开户者同名的储蓄账户凭证(借记卡、信用卡)复印件;

  签署《风险提示函》;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电话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参与《风险偏好自测表》测试。

  代理开户的,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在账户登记时须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当与开户时提交的一致,且投资者名称及签名或印章应当分别与开户时填写及签署的一致。所需填写的表单与开户一致。

  4、办理认/申购业务时,投资者需先办理资金存入业务,凭汇款单来本公司办理认/申购业务。

  5、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并要求本公司提交业务受理单据。T+2日交易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来取确认单据。

  6、开户之后,若投资者进行日常交易须提供以下单据方可办理。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指南第一条项下个人投资者开户必要单据之(2);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机构投资者须加盖预留印鉴。

  (3)已开通传真交易功能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传真进行交易,交易原件应尽快寄送至本公司。

  (4)电话交易目前仅限基金转换、赎回和修改分红方式,已开通电话交易功能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交易,不需提供(1)、(2)规定的资料。

  7、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0446548180-12381508025001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c、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d、 法人授权委托书;

  e、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a、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b、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制完全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2)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或者产品报备复印件。

  (3)若无第(2)条内容,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7)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8)加盖预留印鉴的(公章、私章各一枚,私章如非法定代表人印章,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9)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10)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11)签署《风险提示函》。(须加盖公章)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银行划款网银记录或者回单复印件(适用于认购、申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0446548180-12381508025001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下转D12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数 据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