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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察院抗诉 *ST大地欺诈发行案或重审

检察院认为,欺诈发行股票罪量刑偏轻,原审审级违法

2012-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昊昱

  见习记者 张昊昱

  已一审判决的*ST大地(002200)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波澜再起。公司今日公告,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检查院认为案件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因此提出抗诉,要求准确惩治犯罪,依法判处。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刑事抗诉书》内容以及案件一审判决情况来看,该案件改判概率很高。

  首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ST大地处400万元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同时认为,应当认定被告单位*ST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ST大地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ST大地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ST大地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另外,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而案件原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则属于基层法院。

  吴立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六条第一、六、八项规定,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应予立案追诉。

  吴立骏律师表示,上述几项规定对*ST大地均适用,尤其是第一项规定,对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的量化十分明确,*ST大地显然涉嫌所述情形。此外,吴立骏律师表示,若真的如《刑事抗诉书》中所说的那样出现审级违法,案件将会移交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决亦将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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