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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 广夏 公告编号:2012-009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2月1日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1月30日

  3、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8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5、会议主持人:陈银生

  6、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7、公司于 2012年1月1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由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依据现有的事实综合分析认为, 根据银广夏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由管理人提议并召集股东大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利于维护银广夏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管理人成员、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名,持有和代表股份共计93,033,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6%。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3,033,0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3,033,0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3,033,0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3,033,0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93,033,0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红箭、林剑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2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银广夏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备查文件

  1、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公司")管理人的委托,就银广夏公司管理人提议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并指派律师出席2012年2月1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其中对事实的了解,主要来源于银广夏公司发布或管理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银广夏公司管理人提议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银广夏公司管理人于2012年1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2月1日上午9:00在银川市宁安大街108号银广夏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就银广夏公司管理人提起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本所专项出具了《关于管理人提议召开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依据现有的事实综合分析认为,根据银广夏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由管理人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银广夏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有利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管理人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和代表表决权股数93,033,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6%。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管理人成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了:(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三)《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议案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监督下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93,033,04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93,033,04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93,033,04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93,033,04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票93,033,04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2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银广夏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2年2月1日出具。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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