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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0 证券简称:华茂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4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2年1月17日和1月2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2月1日下午2:30时;

  2、股权登记日:2012年1月1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詹灵芝女士;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2月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5人,代表股份512,986,313股,占公司总股本943,665,009股的54.36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484,591,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520%,网络投票股东为53人,代表股份数为28,395,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90%。

  2、公司5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肖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股份510,424,860股、反对2,015,690股、弃权股份545,763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0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同意股份510,328,1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5,0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8%。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4,153股、弃权股份377,31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3、债券品种和期限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4、发行方式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5、发行对象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6、债券利率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8、承销方式

  同意股份510,323,841股、反对股份2,284,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0%。

  9、上市场所

  同意股份510,323,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9,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0%。

  10、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股份510,324,841股、反对股份2,283,103股、弃权股份378,369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份510,466,641股、反对股份2,118,640股、弃权股份401,032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8%。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肖鑫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承证字第10号]。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2)承证字第10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肖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应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会议通知于2012年1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交易所网站上,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2年2月1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詹灵芝女士主持召开,并就召开情况及决议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2012年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股份512,986,313股,占公司总股本943,665,009股的54.361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84,591,046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51.3520%;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53人,代表股份28,395,267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3.009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公司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议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510,424,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07%, 反对2,015,690股,弃权545,763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同意510,328,1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8%,反对2,283,103股,弃权375,069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4,153股,弃权377,319股。

  (3)债券品种和期限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3,103股,弃权378,369股。

  (4)发行方式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3,103股,弃权378,369股。

  (5)发行对象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3,103股,弃权378,369股。

  (6)债券利率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3,103股,弃权378,369股。

  (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3,103股,弃权378,369股。

  (8)承销方式

  同意510,323,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0%,反对2,284,103股,弃权378,369股。

  (9)上市场所

  同意510,323,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0%,反对2,283,103股,弃权379,369股。

  (10)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510,324,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12%,反对2,283,103股,弃权378,369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10,466,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88%,反对2,118,640股,弃权401,032股。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依法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唐民松:

  经办律师(签字): 唐民松:

  肖 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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