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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4TitlePh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2年2月2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1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沈凯平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1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和叶彦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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