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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2--005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2012-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就本公司诉讼河北承德宽城唐杖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唐仗子")一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1年3月21日,本公司与中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3,500万元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履行期满,中际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将3,500万元及其约定的收益如数归还公司。 2003年11月8日,本公司与中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唐杖子签署《债务转移协议》,将委托中际投资有限公司理财资金余额3,450万元转为对河北唐杖子的债权,由河北唐杖子分三期以人民币归还,但本公司仅收到河北唐杖子于2003年12月30日归还的人民币500万元,此后再无还款。为此,公司对河北唐杖子提起诉讼。 2005年12月2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诉河北承德宽城唐杖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00万元款项及利息纠纷一案。2006年1月6日本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增加1,950万元诉讼请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二、法院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6年5月23日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并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河北唐仗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2006年11月11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晋立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并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07年6月11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07年8月28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河北唐仗子偿还欠款本金295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55.8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7日本公司因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3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冀民二终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8月23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承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21日,本公司再次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3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11年7月7日,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出具的(2011)民申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案有关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事项,本着谨慎性原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上述2950万元的债权于2006年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故本次裁定对2011年损益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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