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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2003 关于召开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拟定于2012年2月20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上午8:30,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2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要议程及事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王晓毅先生为董事; 1.12选举张金生先生为董事; 1.13选举徐鸿先生为董事; 1.14选举俞能宏先生为董事; 1.15选举田峰先生为董事;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4名独立董事; 2.11选举赵惠芳女士为独立董事; 2.12选举潘立生先生为独立董事; 2.13选举孔令刚先生为独立董事; 2.14选举於恒强先生为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选举郑培飞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蔡子平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说明: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者监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六、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12年2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 七、参与现场投票股东的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2年2月17日、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登记方式: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以上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提前24小时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3、登记地点: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登记地址: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2205室;邮编:230061;传真号码:0551-2661906。 八、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三年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将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组成、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及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通知如下: (一)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组成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董事及监事任期为三年。 (二)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自本通知公告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自本通知公告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自本通知公告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推荐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即2012年2月10日前)按本通知约定的方式向本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在董事推荐时间期满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将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监事推荐时间期满后,本公司监事会将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将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董事及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1、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候选人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a.《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b.《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c.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d.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e.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a.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b.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d.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f.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g.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h.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i.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j.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k.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l.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6)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a.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b.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c.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d.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e.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f.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3、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1、推荐人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监)事候选人提名推荐书(原件); (2)推荐的董(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监)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能证明符合本公司通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通知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3、推荐人向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推荐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12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将相关文件在邮寄前传真至0551-2661906,并经本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董(监)事候选人提名推荐书”的原件必须在2012年2月10日前邮寄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九、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联系人:田峰、郭雷,联系电话:0551-2661906。 特此公告。 附件一: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名推荐书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名推荐书 提名人: 提名的董(监)事候选人类别:董事□ 独立董事□ 监事□ (请在方框里打“√”) 候选人姓名: 候选人年龄: 候选人性别: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是 /否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候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候选人的简历:(包括学历、职称、详细工作履历等): 其他说明:(如有) 提名人:(盖章/签字) 日期: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何一栏内打“√”;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2002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2年2月2日17时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丰淮阳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须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提名郑培飞先生、蔡子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 公司向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公司声明: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全文登载于2012年2月3日出版的《证券时报》上,并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郑培飞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历任江淮仪表厂财务科副科长,安徽省一建公司总经济师办公室副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第三工程处主任,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科科长。现任本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郑培飞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247,692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蔡子平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程师。现任本公司监事、工程部业务主管,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监事长。蔡子平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45,768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郭雷先生简历: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09年至今在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郭雷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2001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2年2月2日15时30分在本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王晓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须换届选举。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王晓毅先生、张金生先生、徐鸿先生、俞能宏先生、田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通过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交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向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公司声明: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全文登载于2012年2月3日出版的《证券时报》上,并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须换届选举。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赵惠芳女士、潘立生先生、孔令刚先生、於恒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向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全文登载于2012年2月3日出版的《证券时报》上,并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12年2月20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文登载于2012年2月3日出版的《证券时报》上,并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晓毅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经理人。历任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科长、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安徽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合肥市政协委员,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晓毅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385,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金生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历任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企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组长、三产办副主任、营销处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合肥市庐阳区人大代表,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张金生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200,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徐鸿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安徽精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部经理。徐鸿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俞能宏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硕士研究生。历任安徽省肥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肥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合肥市财办副主任、合肥市供销社主任。现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俞能宏先生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田峰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经济师,会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经理。田峰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直接持有本公司37,692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惠芳女士:195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教授、硕士生导师,合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MBA\MPA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教学分会理事长、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理事,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主要著作有《企业会计学》、《会计学原理》、《股份公司会计》等,荣获原机械部教育司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机械工业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安徽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赵惠芳女士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潘立生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在读博士研究生,现为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财务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硕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会计理论与企业会计实务和资本市场与投资,近年来主持和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多项研究课题,编写《企业会计学》等国家规划教材。潘立生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孔令刚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上海财经大学MBA,经济学研究员。现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文化与哲学研究所副所长、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安徽省学科带头人,合肥市人大代表。兼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安徽省商业经济学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市场营销学会副秘书长,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专家组副组长。2009年4月获独立董事资格证。近年来,主持和参与了安徽省和合肥市“十一五”房地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公开出版著作多部、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孔令刚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於恒强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毕业。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合肥、黄山、淮北和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获2004年度“中国优秀仲裁员”称号。先后在国家级和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多篇,参编过《律师学》、《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和《中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判例研究》等著作。目前担任安徽省重点社科项目《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和《现代调解制度构建基础理论研究》的研究任务。多年来,先后担任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物资储备局、安徽省文化厅、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43、40研究所、安徽大学等多家事业单位和中外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2011年11月获独立董事资格证。於恒强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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