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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2-00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2011年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于2012年2月6日收到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0292),发证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公司将积极办理税收优惠的相关手续,尽早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公司已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公司对2011年经营业绩的预计。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2-01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非公开发行股票1,348万股,募集资金净额451,410,50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安排,锦州公司、惠州公司以通知存款、定期存单方式分别在北京银行建国支行及平安银行罗湖支行存放部分募集资金。根据有关规定,锦州公司和惠州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锦州公司与北京银行建国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锦州公司将在北京银行建国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90329400120109089343)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存放,具体如下:
上述通知存款支取时应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 2、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锦州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形式存放的资金,在支取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本补充协议中通知存款不得质押。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为“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惠州公司与平安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惠州公司将在平安银行罗湖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2100387091)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2、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惠州公司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本补充协议中存单不得质押。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为“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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