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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2月10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2年2月9日下午15:00至2012年2月10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9 人,代表股份 11,283,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 3.39 %。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7,670,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 2.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3,613,097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 1.09 %。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天银律师事务所颜克兵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同意对经公司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募集资金数量的调整。 调整情况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0万股(含20,000万股)。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的数量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10,065,54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89.20 %;反对 1,156,54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10.25 %;弃权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55 %。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6.12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不参与询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10,025,54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88.85 %;反对 1,148,44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10.18 %;弃权 109,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97 %。 3.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6,3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不超过20,000万股(含20,0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现金认购。除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外的其他单个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认购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10,065,54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89.20 %;反对 1,121,04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93 %;弃权 97,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86 %。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以下内容均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修订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10,025,24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88.85 %;反对 1,187,64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10.53 %;弃权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3 %。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公司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现金不低于10,0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属重大关联交易。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10,065,24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89.20 %;反对 1,058,94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38 %;弃权 159,7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1.42 %。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同意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10,068,045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89.22 %;反对 1,056,147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9.36 %;弃权 159,7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1.42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颜克兵、穆曼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10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2月10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2月10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2月9日15:00 至2012年2月10日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9】人,代表股份【11,283,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9】%。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7,670,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3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3,613,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的议案》;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与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 朱玉栓: 穆曼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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