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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2-002TitlePh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0日召开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方式的议案》:同意使用"数字电视无线覆盖设备扩能项目"部分募集资金(670万元)变更为与合作方合资设立福建三元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名称为准)的方式实施,剩余募集资金(2,496.28万元)仍按照原披露的使用计划投入募投项目。福建三元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公司出资人民币670万元;梁开明出资人民币330万元。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1)。现该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31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正式名称为:福建三元达广电科技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子公司及公司连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2年2月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子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福建三元达广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2000675018010066653,截至2012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6,7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福建三元达广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募投项目"数字电视无线覆盖设备扩能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实施、运营和管理工作相关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重点开展广电业务的销售和市场推广,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子公司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子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太平洋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太平洋证券;子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太平洋证券。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子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太平洋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或者太平洋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太平洋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太平洋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太平洋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结束日适用公司与太平洋证券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时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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