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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同藏猫腻 小心信披“擦边球” 2012-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吴立骏
众所周之,意向合同的法律定义为,“在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过程中的不涉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协议。”从中可以看出,意向合同与最终交易的合同存在条款上的区别,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容易利用这一事件来进行违法操作。 信披时点存漏洞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欲签订重大意向交易合同前后,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产生巨大影响。投资者通常把这一因素与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结合在一起判断,从而对股价的波动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意向合同并不是最终的交易合同,法律上讲,解除意向合同的方法很多,存在不确定性。但是,若上市公司公告意向合同的签订和交易金额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往往存在增强预期,从而令公司股价出现大涨的可能。这样一来,在股价上涨期间,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买卖股票操作,从而获得巨大非法收益,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其他善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上市公司在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笔者之见,此处有一个漏洞,按规定,信息披露的时点在重大意向合同签署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而重大意向合同磋商的时间往往很长,较难做到长期保密的状态。且接触相关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较多,不容易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因此,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磋商意向合同的信息披露节奏的间隙,获取违法利益。这能从侧面印证“利好信息发布的时候,也就是股票可能下跌之时”的市场俗语。 杭萧钢构因违规信息披露受罚 较为著名的一个案件是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件。2007年2月,公司披露了将介入一个国外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2月12日~14日,杭萧钢构股票连续3个涨停板。2月15日,公司公告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约300亿元,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其后公司股票出现3个涨停板。2007年2月27日~3月12日,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股票停牌。2007年3月13日,公司公告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其后,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多个涨停。2007年3月24日,公司又发布公告称:“目前合同前期设计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如对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存在不持续执行的可能。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近期内没有形成收益。项目的进度和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影响还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才能逐步体现。”2007年3月30日,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就新华社以通稿形式发布的《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提前泄漏》一文,澄清公司并无信息披露违规;同时,发布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展公告。期间,公司股票一直处于异常波动中。2007年4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该事件表明,由于股价对信息反应的程度相当敏感。在重大利好消息预期的刺激下,股价会非理性上涨。然而,股价的暴涨,对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来说是喜闻乐见,因为他们手中的股票可以高价抛售。但此时,若我们对比一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违法成本,就可以清晰发现,利用意向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股价操纵的利益远远高于违法违规的损失。不过,笔者相信,对违法者来讲,未来这种违法利益一定不会存在。因为随着证监会大力监管和我国证券民事索赔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违法成本势必会远高于所得利益。 彩虹精化内幕知情人涉嫌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彩虹精化发生的违规事件亦比较典型。去年1月份,彩虹精化股价产生异动,上涨幅度巨大。市场早已传言,彩虹精化正在签订或磋商重大交易合同,但公司公告称,没有进行任何重大交易合同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情况。在公司股价上涨了近90%之后,彩虹精化公告了4份在同一天签署的巨额意向合同后停牌。停牌期间,彩虹精化公告,几份重大意向合同全部取消。复牌后股价连续跌停,市场一片哗然。 笔者看来,重大意向合同随意被取消,并且是全部取消,这是不正常现象。对于部分上市公司涉嫌利用这种手法,发布虚假信息、实施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获取利益,投资者需小心谨慎,切不可因利益的诱惑跌入陷阱。2011年年底,彩虹精化多位高管辞职,公司公告没有具体说明原因。但在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内幕交易人员的这一敏感时期辞职,耐人寻味。一切真相待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后即可知晓,笔者预计,证监会对彩虹精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在今年中期,投资者可予以关注。 2011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彩虹精化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公司同时违反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涉嫌公告虚假信息,另一方面是内幕知情人利用上述信息涉嫌进行内幕交易获利。这些情况与我们预判基本一致,在深交所随后的处分公告中也有部分体现。鉴于此,在2011年3月7日前买入彩虹精化且存在损失的投资人可以提出赔偿。一旦证监会对彩虹精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可与投资者联系后续索赔事宜。 (作者单位: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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