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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16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破产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本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本公司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1-69号公告的内容)。

  二、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甘肃日报》和《嘉峪关日报》刊登了《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公告》,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编号为2011-69号)。

  三、经管理人申请,12月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民重整字第01-2号《决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四、经管理人申请,12月2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民重整字第01-3号《决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履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即继续委托公司现托管方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实施托管经营。

  五、本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2012年1月12日上午在在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169号国泰大酒店一楼多功能厅召开,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2-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截止2012年2月17日,管理人登记的债权申报共166家,167笔,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0226710.95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152笔,确认债权总额320266953.79 元;不予确认的12笔。此外,因涉及诉讼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2笔。其余债权正在审查确认过程中。另外,有三家债权人申报了取回权。

  七、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决定,将于2012年2月29日召开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就中核钛白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12-13及2012-14号公告)。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1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重整案第一次出资人会议的通知公告》(2012-14号),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2月29日召开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组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就中核钛白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因公告当日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尚未确定,因此,在公告中确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于2012年2月18日公告。目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确定,现公告如下: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下称嘉峪关法院)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申请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核钛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核钛白进行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中核钛白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一、出资人的范围

  中核钛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涉及的出资人为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

  二、具体方案

  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的中核钛白7,000万股股份转让给直接或间接持有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星钛白<公司目前的托管方>)股权的股东李建锋等。

  本方案只有获得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方能生效,才能避免中核钛白破产清算给广大出资人带来的损失。同时,通过资产重组,恢复中核钛白持续经营能力,使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得到提升,并享有中核钛白重整成功所带来的收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真诚地希望各位出资人理解并支持中核钛白的重整,通过本方案。

  本方案是中核钛白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自嘉峪关法院裁定批准中核钛白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生效。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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