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2011 年7月27 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1年7月28日,公司完成了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划款工作。 2012年1月12日,公司将上述5,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六)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16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因该项目尚处在项目建设期,故本期尚无收益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8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南京新联电讯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讯仪器公司”)100%的股份,收购价格以电讯仪器公司2011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10362130.99元,并已于2011年12月7日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收购完成后,电讯仪器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由于电讯仪器公司原股东南京新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故本次收购形成的合并范围变更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财务报表期初数进行调整,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因上述同一控制下合并调整2010年会计报表,对股东权益项目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因上述同一控制下合并调整2010年会计报表,对2010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影响数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的相关要求,没有违反企业会计政策之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事项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信息使用人提供了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的相关要求,没有违反公司企业会计政策之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4、备查文件 A、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B、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C、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D、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影响2011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9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9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3.80元,共募集资金70,9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40.4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939.60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1)00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净额比《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超出45,813.6万元。 1、2011年7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详见公告2011-01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2年1月12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告2012-001《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的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规划,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6,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和经营规模扩大,以及国网公司集中招标力度的加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产品研发、材料采购、市场开拓等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大,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6,000万元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也没有损害股东利益。 四、相关承诺内容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超募资金中的16,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16,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提供了所需流动资金。该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从内容和程序上,该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16,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也没有损害股东利益;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同意使用16,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同意的保荐意见: 1、新联电子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新联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联电子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新联电子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新联电子拟使用16,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不断扩大销售规模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新联电子实施该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2-010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3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秣周路以南、苏源大道以西公司新厂区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2年3月5日(星期一) 二、会议出席人员 1、截止2012年3月5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保荐机构指定的代表人、公司聘任的律师及公司特邀的嘉宾。 三、会议议程 (一)会议审议议案 1、审议《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修改〈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名朱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审议《关于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2年2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2011年度述职报告。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2年3月8日(星期四)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信函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12年3月8日下午4点送达)。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秣周路以南、苏源大道以西)。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须在2012年3月8日下午4点前送达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 公司证券部联系人:朱忠明、陆祥荣 电话:025-83699366 传真:025-87153628 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秣周路以南、苏源大道以西 邮编:211100 2、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含授权委托书原件)提前半小时到会场。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18日 附件: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12年3月12日召开的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请在相应议案后的表决意见栏目下"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3、法人委托须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2-011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行2011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2年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互动平台举行2011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胡敏先生;独立董事韩孟邻先生;保荐代表人虞敏先生;财务总监李正飞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