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2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诺安稳健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诺安稳健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将按4 份诺安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4:6 的比例。

  对于诺安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诺安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将按4份诺安稳健份额获得新增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诺安稳健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诺安稳健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

  2.诺安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五)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一)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诺安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2)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2)诺安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保持4:6配比;

  2)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3)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诺安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3)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诺安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诺安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前后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4:6配比;

  2)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3)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诺安稳健份额与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3)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全部转换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仅剩余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以及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30. 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诺安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诺安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诺安进取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和诺安稳健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诺安进取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因此原诺安进取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因此,原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诺安稳健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设计,使原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因此,原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和诺安稳健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下转D12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专 题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产 经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