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释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 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修订,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开放日 |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可转换债券 |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董事会成员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田丹 | 董事长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EMBA。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 |
胡运钊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副处长、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
王岺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李国洪 | 董事 | 男 |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管,法律事务部经理,债权债务中心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长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徐文彬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步兵273团政治处主任,步兵271团政委,上海松江区建委书记,松江区小昆山镇和洞泾镇党委书记,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裁、总裁。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
陈谋亮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化工厂、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上海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监。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蒋学杰 | 董事 | 男 |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朱恒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
胡柏枝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大专,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三峡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三峡财务公司总经理,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巡视员,湖北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副主任。 |
黄宪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
宋晓燕 | 独立董事 | 女 |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