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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定稿 施行指日可待“公开谴责”退市条件将引入听证程序 2012-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胡学文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深交所昨天举行创业板退市制度媒体通气会,就《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做了说明。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上述修订工作,经批准后,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据介绍,深交所于2011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70多封,网络调查问卷950份。深交所还于12月5日、12月19日和12月21日召开了三场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邀请了部分金融办、证监局、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创投机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市场分析人士、专家学者等各方代表参加,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上述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给予积极评价,认为有助于建立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深交所对通过各种途径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理、归纳和汇总,吸取其中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公开谴责退市条件 引入听证程序 为了丰富退市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上述深交所负责人表示,大多数反馈意见对新增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表示赞同,认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增强监管威慑力,也有部分意见担心公开谴责执行的公平性问题。深交所认为,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监管的威慑力,促使创业板公司更加注重规范运作,因此本条不做修改。“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将在已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相关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诉。”该负责人表示。 而增加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主要考虑是借鉴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56%的意见认为该退市条件是合理的。经综合考虑,该条不做修改。(下转A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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