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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文水、刘延泽声称,愿联合受损者共同状告监管部门及中核钛白 贼喊捉贼 首例操纵市场民赔案庭审现闹剧 2012-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文雨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现名*ST钛白)案注定了一波三折。继去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昨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颇为滑稽的一幕是,在庭审中,程文水、刘延泽自认为损失太大,将亏损主要原因归根于证监会、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和中核钛白,并声称愿联合该事件中的所有受损者共同起诉中国证监会及中核钛白。 一审被驳回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和刘延泽二人实际控制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等公司,并通过上述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中核钛白的股票交易。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和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当事人指使的个人进行中核钛白的股票交易活动,其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从公司股价表现看,在中核钛白被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在三天内跌幅高达14%之多,同期深证成指跌幅只有1.61%。在此期间,持有中核钛白股票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证券法》规定,2009年7月起,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分别接受18名投资者委托,代理原告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赔偿纠纷案提起了民事诉讼。不过,一直到2011年4月12日,北京二中院才给上述原告办理立案手续,并于8月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结束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类案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为由,驳回上述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法定上诉期内,有7名投资者提起上诉。 操纵者倒仓失败 怨天尤人 在不到半个小时的开庭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与股价超跌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进行了争论。由于程文水、刘延泽的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调解,该案转由法院合议后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不能作为法院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法定理由。而且,中核钛白股票在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下,股价跌幅远远大于同期股市跌幅,应当认定超跌部分与两人操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上述操纵行为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由于中核钛白股价被操纵,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没有正常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或丧失了投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两人承担。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认为,程文水、刘延泽持有中核钛白股票,因股价持续下跌,账面损失2亿多元,是该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为了把股票“倒卖”给别人,程文水同意刘延泽以在跌停板价格出售的方式倒仓,但没有想到被市场全部抢走,导致倒仓失败。两人自认为损失太大,将亏损的主要原因归根于证监会、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和中核钛白联合造假,并声称愿意联合所有在该事件中受损者,去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起诉中国证监会及中核钛白公司。 对于上述行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述两人哗众取宠的意味甚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律师表示,起诉证监会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仅仅是具备新闻效应。“如果根据逻辑推测,上述两人只有在推翻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能状告证监会。” 终审结果尚难确定 薛洪增律师告诉记者,从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期间公司股价和成交量的变化,对应同期大盘涨跌幅变化和中核钛白经营情况,很容易认定投资者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人民法院以没有司法解释为由,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无疑是放任和纵容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并堵塞投资者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该案18名投资者中,只有7人提起上诉,其他未上诉人的判决已经生效。业内人士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7个案件,是发现一审判决错误后及时改判,还是驳回投资者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尚难确定。无论最后结果如何,该案作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对促进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和立法都会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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