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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2-008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出。

  会议于2012年2月24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纪德法董事长。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886,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00万股的69.44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沈辉忠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886,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3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陈晓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2-00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2月24日中午12:30 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勤路289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2年2月14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到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沈辉忠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的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一致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选举沈辉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2月24日

  附:简历

  沈辉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2月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1985年-1987年于中国纺织大学自动化系担任助教;1987年-1992年担任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科科长助理;1993年-1995年担任杭州西子电梯厂副总工程师;1996年起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工程中心总监。

  沈辉忠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3,486,82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票3,138,143股;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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