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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2-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8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上述股票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二)普天收益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五粮液的发行主体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多个信息披露事项披露不及时并存在重大遗漏等违规事件,曾于2011年5月28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本报告期内,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未再就该事项发布新公告。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高端白酒估值合理,成长确定且业绩有保证,该股票虽受到行政处罚但长期价值仍在。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 ■ 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 ■ 普天收益基金: ■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 ■ 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 ■ 普天收益基金: ■ 注1:普天债券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涨跌幅*9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10%。 注2:普天收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涨跌幅*7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涨跌幅*2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注3:中信国债指数于2006年4月12日起更名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注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5月9日刊登公告,普天债券基金于5月15日起调整基金费率,自5月16日起开始分A、B两类,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5月16日之前的业绩使用普天债券基金未分级之前的相关数据。 注5: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适用于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普天债券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普天收益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普天债券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普天收益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第(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普天收益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普天收益基金的申购费率(场内与场外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 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计算公式: 普天收益基金及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零。 2、转换费 具体基金转换费率、适用基金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3月12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3、赎回费 (1)普天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下表所列持有年限逐年递减,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60%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 普天收益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其中60%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40%归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2)普天债券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零。 4、销售服务费 普天债券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提取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市场推广、销售(包括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和基金营销费用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将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普天债券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划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针对个别或特定投资者适用的优惠措施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于2011年8月25日公告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刊登的增加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新增2家机构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五、相关服务机构”一章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九、基金的投资”一章,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相关内容,数据截至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6、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的相关内容,数据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7、鉴于本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服务方面措施的进一步提升,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一章,更新了服务中的相关内容。 8、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为2011年7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公告事项、信息披露的媒体与披露时间。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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