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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准备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2012-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证券类准备金方面,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此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类准备金方面,通知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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