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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 临2012-0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2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3月2日在上海市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董事15名,其中廖世忠董事委托高建平董事长、卢晓东董事委托徐赤云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4名监事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建平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公司经过认真自查论证,认为本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二)发行股票的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6,379,816,33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资本。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四)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12.73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五)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72,255,800股(含2,072,255,800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六)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四名,分别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以本次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如下: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认购,其中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认购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约4.9%的股份,其余股份分别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有权机关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须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最终发行方案确定。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七)锁定期安排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九)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方案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预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于充实本公司资本金,与发行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并为业务稳健扩张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分别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备查于公司住所地。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高建平先生,董事、行长李仁杰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唐斌先生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资本管理规划;规划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一、二、四、五、七、八项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6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按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的,其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协议经兴业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发行经兴业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本次发行以及为履行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5、在需要的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协议认购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获得中国保监会的认可。6、有权机关没有发布、颁布或执行任何禁止完成协议所拟议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指令、命令或通知。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受托管理的资金账户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受托管理的资金账户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保险资金参与认购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助于实现管理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并且,以此次股份投资为契机,双方在未来将进一步在多项业务领域制定战略合作计划,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奠定双方客户基础,发挥业务协同效应。 通过本次交易,兴业银行亦将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资本金实力,为未来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具体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兴业银行A 股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兴业银行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受托管理的资金账户合计持有兴业银行股份23,615,505股,占兴业银行总股本比例为0.2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2年3月1日与兴业银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12.73元/股的价格认购1,380,434,400股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认购金额为17,572,929,912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认购,其中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认购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兴业银行总股本约4.9%的股份,其余股份分别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有权机关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须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最终发行方案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受托管理的资金账户合计持有兴业银行股份占兴业银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0.92%。2012年3月2日,兴业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认购金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兴业银行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认购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新发行股份”),总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7,572,929,912元(按每股价格乘以认购数额计算,总认购金额精确到人民币元)。如果有权机关最终核准的新发行股份数量少于兴业银行申请发行的股份数量,兴业银行在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拥有不低于兴业银行并列第二大股东的持股地位的前提下可以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数量及认购金额。 (二)每股价格 每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价格(“每股价格”)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兴业银行董事会批准本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兴业银行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73元/股。为免疑义,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兴业银行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兴业银行股票交易总量。 (三)价格调整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兴业银行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每股价格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数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380,434,400股。如果兴业银行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兴业银行本次发行数量的调整情况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成交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任何其所认购的新发行股份。相关监管机关对于本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其规定。 (六)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1、本次发行经兴业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 2、本次发行以及为履行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在需要的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获得中国保监会的认可; 5、有权机关没有发布、颁布或执行任何禁止完成协议所拟议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指令、命令或通知。 三、最近一年与兴业银行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兴业银行均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兴业银行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2011年度,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兴业银行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兴业银行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如下: 与兴业银行发生的“债券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与兴业银行发生的银行间债券“融券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兴业银行之间不存在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兴业银行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其他交易。 五、未来与兴业银行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福建省财政厅所持股权的承继人或管理人)作为兴业银行单一第一大股东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机构支持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福建省财政厅所持股权的承继人或管理人)作为兴业银行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求兴业银行第一大股东地位。兴业银行支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兴业银行的不低于并列第二大股东的持股地位。 六、其他事项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受托管理的资金账户中拥有权益的兴业银行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认购的目标股份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兴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受托管理的资金账户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兴业银行的股票情况如下:
以上买卖行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行业投资经理新增资金配置加仓,属于自主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实质性关联。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按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的,其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协议经兴业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发行经兴业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本次发行以及为履行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4、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获得国家财政部批准;5、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6、有权机关没有发布、颁布或执行任何禁止完成协议所拟议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指令、命令或通知。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主要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与兴业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具体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兴业银行A股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兴业银行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兴业银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兴业银行股份294,336,000股和151,200,00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2.73%和1.4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兴业银行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2年3月1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12.73元/股的价格认购409,025,000股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认购金额为5,206,888,250元。本次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占兴业银行总股本的3.18%。2012年3月2日,兴业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认购。本次认购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认购金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兴业银行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认购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新发行股份”),总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206,888,250元(按每股价格乘以认购数额计算,总认购金额精确到人民币元)。如果有权机关最终核准的新发行股份数量少于兴业银行申请发行的股份数量,则兴业银行将根据有权机关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所对应的金额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金额。 (二)每股价格 每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价格(“每股价格”)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兴业银行董事会批准本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兴业银行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73元/股。为免疑义,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兴业银行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兴业银行股票交易总量。 (三)价格调整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兴业银行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每股价格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数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为409,025,000股。如果兴业银行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兴业银行本次发行数量的调整情况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股份认购协议》所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成交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现金认购兴业银行本次新发行股份。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1、本次发行经兴业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 2、本次发行以及为履行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3、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获得国家财政部批准; 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有权机关没有发布、颁布或执行任何禁止完成协议所拟议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则、指令、命令或通知。 三、最近一年与一期与兴业银行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兴业银行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兴业银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权益的兴业银行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认购的目标股份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兴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曾有过买卖兴业银行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烟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姜成康 年 月 日 附表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烟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姜成康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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