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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2-003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于2011年12月28日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8万m3/a阻燃人造板项目实施规模、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以及使用超募资金的议案》,将原计划的“丰林集团8万m3/a阻燃人造板项目”(简称“原项目”)变更为“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15万m3/a特种人造板项目”(简称“新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实施地点变更为南宁市明阳工业区,项目投资总额变更为36,065.64万元,并将原项目下的募集资金9,303.33万元及超额募集资金16,762.31万元共计26,065.64万元一并投入新项目,不足部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投入。

  因募投项目的实施规模和实施主体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丰林集团终止了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开设的原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项目实施主体丰林人造板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2年3月5日,丰林集团和丰林人造板(以下统称“公司”)及恒泰证券与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下属的营业网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291110182600234742,截至2012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260,656,38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15万m3/a特种人造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定期存单或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截至2012年2月3日,存放情况如下:

  ■

  上述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协议规定的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如募集资金项目需要使用资金,必须立即将相应募集资金转回原专户。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恒泰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恒泰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恒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恒泰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恒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李荆金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公司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开户行应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开户行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证券。

  八、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证券;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证券。

  九、恒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十、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或恒泰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公司、开户行如果未按协议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恒泰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或阻挠开户行履行协议的,恒泰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恒泰证券和开户行三方应对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恒泰证券、开户行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恒泰证券、开户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恒泰证券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公司与恒泰证券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5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2-00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于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862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丰林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丰林集团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丰林集团、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广西丰林林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保荐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及恒泰证券分别与各专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在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定期存单或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截止2012年2月3日,存放情况如下: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291410182600015095)

  ■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3010154500001541)

  ■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0-029401040007491)

  ■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102116419100008848)

  ■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上述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如募集资金项目需要使用资金,必须立即将相应募集资金转回原专户。存单到期后,公司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开户行及恒泰证券。补充协议中所有的存单不得质押。

  三、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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