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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21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03-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9月6日9时30分,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情况已于2011年9月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 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该案的判决情况已于2011年12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抗诉情况 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该案的抗诉情况已于2012年2月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年3月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将于2012年3月15日9时30分开在中院第二法庭审理。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八、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进展可能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 1、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2、如果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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