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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26 股票简称:旭飞投资 公告编号:2012-008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或变更提案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3月9日13:00-15:00;

  (二)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57号Bingo城际商务中心3楼纽约厅;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 持 人:董事长张浩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489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813%。

  (二)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廖春荣先生、监事刘维业先生请假外,其余均参加了会议,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王晓滨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年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司发出《关于王晓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请关注函》中的要求(详见旭飞投资2012-007号公告),就王晓滨女士因在16家单位任职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勤勉尽责的问题进行说明。

  同意17,489,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同意股数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489,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同意股数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章程将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文披露。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毅刚、宋晏

  3、结论性意见: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9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2年3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2 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2012年3月9日,公司在厦门市湖滨北路57号Bingo城际商务中心三楼枢纽厅以现场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17,489,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18.1813%;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见证,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晓滨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489,55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489,55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经见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蒋毅刚

  宋 晏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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