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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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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9版)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622756.188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6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1月,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上市银行。成立15年来,北京银行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未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神圣使命,依托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断实现发展重大跨越,先后实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等重大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发起设立延庆村镇银行,成立香港代表处、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成为首家入股保险公司的中小银行,探索了一条中小银行发展的特色之路。

  截至2010年末,北京银行资产7332亿元,存款5577亿元,贷款3347亿元,实现净利润68亿元,同比增幅20.75%。不良贷款余额23.2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0.69%,连续多年“双降”;拨备覆盖率307%,资本充足率12.62%,核心资本充足率10.51%,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实现了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0年最新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北京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155位,在中国银行业排名第12位;在亚洲银行竞争力综合排名中位居第13位,在中国银行业位居第7位;品牌价值在中国银行业排名第9位。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产品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赞誉,近年来先后荣获“最佳区域性银行”、“全国文明单位”、“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2009年度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全国文明单位”等称号。

  北京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岗、资金清算岗、会计核算岗、投资监督岗、风险稽核岗,现有员工1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夏远洋,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北京银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长期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业务管理经验。

  刘晔,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北京银行总行投行与同业部,长期从事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秉持“真诚,所以信赖”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基金专户理财、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风险稽核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我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130室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905528

  联系人:孙永林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819897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网址:www.95579.com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传真:0571-87696598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银河通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通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银河通利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银河通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果银河通利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银河通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银河通利A 的首次年收益率;在银河通利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银河通利A 的年收益率。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河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银河通利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银河通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 月7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满12 个月、满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5 月6 日、2012 年11 月6 日、2013 年5 月6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2 年5 月6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通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

  (三)银河通利B 的运作

  1、银河通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银河通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 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3、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4、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银河通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定:

  Ta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T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Ta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NUMTb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Ta为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

  (1)当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

  (2)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

  5、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Tb为银河通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设自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4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62亿元,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5亿份和15亿份,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银河通利A年收益率为4.55%。则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55%/365*184)=1.02293699(元)

  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62-1.02293699*35)/15=1.74648036(元)

  (六)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A类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内,在银河通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定:

  Ta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Ta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NUMTb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Ta为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1)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

  (2)当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

  2、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Tb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年内的银河通利A 非开放日,NAVTa为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NAVTa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5亿份和15亿份,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银河通利A年收益率为4.55%。则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55%/365*40)=1.005(元)

  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55-1.005*35)/15=1.322(元)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银河通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通利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

  银河通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通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9号

  核准日期:2012年2月2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募集方式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利A 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通利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银河通利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 或银河通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银河通利A 又参与银河通利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银河通利A 不超过28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B 不超过12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结束后,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初始规模配比不超过7:3,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六)募集场所

  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认购费率:

  (1)银河通利A不收取认购费。

  (2)银河通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含)-200万元0.4%
200万元(含)-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费率。

  (3)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认购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不收取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0%)=300,000元

  认购费用=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30-1,000)/1.00=9,999,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可得到9,999,03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认购30万份银河通利B份额,银河通利B份额认购价格1.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5元,若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1+0.60%)×1.00=301,8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0.60%=1,8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3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5/1.00=31.0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份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也可同时参与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认购。

  (4)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5)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6)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其成交情况应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银河通利B 先于银河通利A 结束募集,在银河通利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银河通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银河通利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对银河通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银河通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银河通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河通利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 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通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银河通利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通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银河通利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银河通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银河通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银河通利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银河通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银河通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银河通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银河通利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银河通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银河通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银河通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银河通利A的申购费率:

  银河通利A不收取申购费。

  (2)银河通利A的赎回费率

  银河通利A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河通利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河通利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0 份基金份额。

  (2)银河通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00=10,000 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3)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银河通利A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银河通利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银河通利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银河通利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通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河通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银河通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银河通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回;其中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0.80%
50万元≤M<200万元0.5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 ≥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1年0.1%
1年≤Y<2年0.05%
Y≥2年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30天0.1%
Y≥30天

  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1%

  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0.25元。

  (3)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场外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6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6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元。

  2)场外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4)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年内,为银河通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银河通利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河通利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银河通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银河通利B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A 份额不能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进行上市交易,只能在银河通利A基金开放日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银河通利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银河通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银河通利B的参考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通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通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河通利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银河通利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银河通利 A 的处理方式。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或是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银河通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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