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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2-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24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1年12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5月27日公告了对五粮液(证券代码000858)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五粮液2009年3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没有将投资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单就该事项涉及金额看,尚未构成重大遗漏。此外五粮液未就董事王子安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一事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该公司已经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受影响。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九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第七节 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八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之基金管理人概况,董事变更已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再披露董事凌有法、董事熊科金情况,新增披露董事唐光明、董事尤象都情况;新增披露独立董事樊纲先生情况、不再披露独立董事秦荣生先生情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原副总经理尤象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李昇同志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聘任原产品规划部总监李立生同志担任公司督察长。新增披露总经理尤象都先生情况、不再披露督察长李昇情况,新增披露督察长李立生情况;基金经理情况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调整;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之“一、基本情况”、“基金托管业务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 3、“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代销机构增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简介;其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4、“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更新了“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报告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更新了“十一 基金的业绩”,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第十三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中,删除了“资产负载表中”。 6、“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7、本期招募说明书中凡涉及托管人法人的,都由郭树清变更为王洪章。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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