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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2012-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调整后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与此同时,《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郑晓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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