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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78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12-05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2012-03-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3月15日,凡在2012年3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2年3月16日(含)后买入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2年3月19日(因2012年3月18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2012年3月19日)支付2011年3月18日至201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3、债券期限品种及各品种规模:本次债券分为5年期和10年期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0亿元,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 4、债券简称:11新兴01(5年期品种)、11新兴02(10年期品种)。 5、债券代码:112026(5年期品种)、112027(10年期品种)。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25%;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39%。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18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 5年期品种: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年期品种:2012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2日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1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11新兴01"票面利率为5.25%。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新兴01"派发利息为5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7.25元)。 本次债券10年期品种"11新兴02"票面利率为5.39%。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新兴02"派发利息为53.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3.1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8.51元)。 三、本次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3月16日 2、除息日:2012年3月16日 3、付息日:2012年3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3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联系人:赵文燕、赵月祥 电话:0310-5792 530、0310-5793 247 传真:0310-5795 102、0310-5796 999 邮政编码:056300 2、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李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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