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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12-002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3,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评估费用、信息披露费、上市初费及股份登记费用、印花税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02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97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XYZH/2011JNA403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些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10155300000594,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407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微型驻极体麦克风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2080401421002293,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2432.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微型扬声器/受话器技术改造项目、声学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7010100100252685 ,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693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超薄平板电视音响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6902014210308,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552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硅微麦克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懿、张邦明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之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期(2012年2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告编号:2012-001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2012年3月6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12年3月12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董事赵笃仁、杨进军、董晓民、葛相军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温学礼、陈洁、张宏、戴振平、John Timothy Rucquoi-Berger(伯希儒)以通讯方式参加了会议,公司三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笃仁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1、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10155300000594 ,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407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微型驻极体麦克风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2080401421002293 ,截止 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243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微型扬声器/受话器技术改造项目、声学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7010100100252685,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693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超薄平板电视音响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6902014210308 ,截止2012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552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硅微麦克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公司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表决,会议同意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上述协议签署后将另行公告。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其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之后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会议通过了本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所涉及有关条款的修订对比表参见本公告附件。

修改后的《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3月12日

相应条款未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2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2,000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条(最后一段)……如证券主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证券主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指定媒体并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告编号:2012-003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相应条款未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2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2,000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条(最后一段)……如证券主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证券主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指定媒体并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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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C007版:行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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