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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2-011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2-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600,000股,实际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3,60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 一、本公司新股发行和股本状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9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109号)同意,于2008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008万股,上市时股本总额为10,688万股。 2010年3月27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6,88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方案于2010年4月16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0,320,000股。 2011年9月16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60,3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该方案于2011年9月27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20,64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2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2月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6,426,517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357,066,517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600,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3,600,000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志勇、陈志程、陈云岚、陈耿生、刘国川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股东陈志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截止本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的股东陈耿生、刘国川严格履行了做出的承诺,上述各项承诺均处于严格履行中。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的股东陈耿生、刘国川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 2、本次限售股份可流通数量为3,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6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陈耿生、刘国川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业已结束;陈耿生、刘国川并非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新华都集团内任职;陈耿生、刘国川系新华都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关联方,但并非陈发树先生或新华都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先生、新华都集团参与新华都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不会影响陈耿生、刘国川所持股份的解除禁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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